2008年1月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入室偷货单 继而冒领钱
王荣忠

  日前,义乌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培坤有期徒刑3年6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
  2007年9月21日,李培坤来到义乌一外贸公司办公室,趁人不备窃取了办公桌上的29份货单,并从货单内发现一张某玩具公司的销售确认书,上面有业务员杜某的签名。9月24日,李培坤持窃得的销售确认书再次到该外贸公司,到会计周某处结款,会计从被害人杜某的账户内转出63090元到李培坤的农行账户内。得逞后,李培坤从账户中取出1000元人民币。